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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平台推荐 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2 08:19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5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河南中豫国际港务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519

 

河南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博彩平台指导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国省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周口市港航管理局指导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除国省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外的其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质量监督行政检查工作。

  上级质监机构应对下级质监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对跨省辖市的、工程技术难度大或特定的水运工程项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指定质监机构。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自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核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质量监督行政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和鉴定,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五)按规定开展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六)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手续办理

  第九条 水运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附件1);

(二)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并出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2)。通知书应当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对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应当告知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要严格落实质量监督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施工质量情况,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工程监理、检测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内容及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

  (一)日常巡查重点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及保障措施落实,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

  (二)专项检查重点是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等;

  (三)综合督查重点是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质量薄弱环节,以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者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下发《水运工程质量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相关从业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返修,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自收到检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附件4),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要自收到检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及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完成后提交《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附件4),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工程管理薄弱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差异化监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主体职责的从业单位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进行交工质量核验,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件5)。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二)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三)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

(四)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符合交工质量核验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交工质量核验工作,对通过交工质量核验的,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大型装卸、输送设备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重载试运转,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试运转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已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以引用检测或许可意见。船闸等工程充水前质监机构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核验。

  第二十三条 配套工程中包含非交通行业工程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以引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总结;

  (二)交工验收报告,航道工程还应提交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符合工程质量鉴定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对通过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结构复杂的船闸、枢纽、港口等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以组织质量回访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 博彩平台负责解释。

 

  附件: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3.水运工程质量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

     4.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5.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

     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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